泰国投资经营相关法律简介
2013-07-09 17:49: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泰国投资经营相关法律简介  为吸引海外投资,泰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和优惠措施,鼓励各府经济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增加人民...
泰国投资经营相关法律简介

 
  为吸引海外投资,泰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和优惠措施,鼓励各府经济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增加人民收入,各种基础和服务设施完备的工业区也为新投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起步创造了条件。
  对于计划来泰国投资的中国公司来说,要实现海外战略投资的目标,充分了解泰国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走好第一步十分关键。以下是来泰投资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和了解的六个方面内容:
  一、投资促进措施方面。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政府机构,制订各种投资优惠政策及原则。在正式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BOI提供的服务,有助于提升泰国资本和资产的价值,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登录BOI的网站www.boi.go.th(在世界各国投资促进网站中多年连续排名第5位),或访问BOI的地区及海外办事处,可以了解获得奖励措施的200多个行业种类及具体的优惠条件。BOI根据经济和投资形势的发展,不定期调整投资优惠政策,得到BOI促进的行业可获得多项税收及用地等方面优惠,使公司降低运营成本,在出口市场上提高竞争力,这是成功进入的第一步。
  另外,投资于获得鼓励的行业可以允许雇用外国专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通过BOI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在3个小时内办妥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享受促进的最低投资限额是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营运资金。
  二、经营行业限制方面。
  外籍人经商法》对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由外籍人持有的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将不允许外藉人自由从事的行业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由于特殊原因不对外籍人士开放的行业,如报业、畜牧业、泰国草药的提炼等;第二类为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如国内陆运、国内空运、古董或艺术品交易、采矿业等;第三类为经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行业、广告业等。
外籍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
  (一) 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 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
  三、拥有房地产方面。
  《民商法典》是规范泰国法人企业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泰国法人有权购买土地和建筑物。房地产的租期不超过三年,租约双方可自行签订租赁契约,超过三年则需到土地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个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到期时可办理续租手续,再续30年。
  然而,根据《工商业不动产租赁法》的规定,如果提供书面材料且经土地厅登记备案,可以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不动产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50年,并可在50年届满时再办理50年的续约手续。
  一般来说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但如果从事BOI鼓励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则可以根据《投资促进法》购买土地。《土地法典》也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的投资款,按程序申请并经泰国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土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另外,《组屋大厦法》规定,外国人可以购买组屋单位产权,一般来说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组屋总面积的49%。但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拥有超过49%的组屋面积:在2004年4月27日之前申请,组屋座落在曼谷市区或内务部法规规定的各府、县区划内,大厦座落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5莱。
  四、生产经营方面。
  《商品及服务价格法》和《商业竞争法》保护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商品及服务价格法》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规范商品及服务的价格,采取措施防止获取暴利及过度囤积管制商品。
  《商业竞争法》主要对以下四类商业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一) 经营者滥用其独占地位的行为;
  (二) 经营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进行联合垄断,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 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建立商业往来关系,以使本国的居民在直接向国外经营者购买自用商品或使用服务方面的机会受限的行为,无论其与国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政策、合伙关系、股权还是其他类似方式结成;
  (四) 经营者采取任何违反自由公平竞争的手段,导致破坏、毁损、阻碍、妨害、限制他人经营业务,或不让他人从事经营致使其经营终止的行为。
  《商业竞争法》也是处理经营者给顾客、中小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人群设置障碍、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
  五、国际贸易方面。
  商业部的出口促进厅和财政部的海关厅对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通常来说,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会极大影响一个公司的市场运作。出口促进厅通过提供产品标准措施服务,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国际质量体系标准,帮助公司进入国际市场。出口方面,海关厅可以给予出口公司相当多的优惠和鼓励条件,如对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免进口税等。
  六、财税管理方面。
  商业部商业注册厅的商业监管局和财政部税务厅可以为公司提供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帮助。
  商业监督局下设的商业会计处具体负责监督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公司会计记录和业务符合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
  公司经营者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提交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税务厅负责管理公司的纳税行为,一般公司经营主要涉及四个税种,即按超额累进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按净利润30%征收的法人所得税,针对银行、保险、房地产等某些行业征收的特别营业税,以及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7%税率缴纳的增值税(少数业务为0税率),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银行业、证券业、典当业、保险业等行业属于缴纳特别营业税的范畴,向税务厅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但销售房地产的特别营业税由土地厅向买卖双方征收。增值税是向销售原材料、产品及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征收,年销售额低于120万泰铢的免征。一些不征增值税的行为要缴纳特种营业税。
  为加速经济的发展,产品能否走向世界市场至关重要。泰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吸引外资政策,为我企业来泰投资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对我投资者来说,全面了解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促进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取得在泰投资的成功。
泰国税收制度简介
一、泰国税制框架
  泰国税收的基本法律为《税收法案》,该法主要调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和印花税。另外,《燃油所得税法案》管理石油和燃气的特许经营行为,《海关法案》管理关税和进出口行为,消费税和财产税由其他法律管辖。
泰国的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特别行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财产税。从税收的归属来说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即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占主导地位,主要分为六大类,地方税分为两大类。
中央税收包括针对收入和利润征收的所得税、以社会保障分配为目的的工资税、针对财产征收的房地产转让税、增值税、消费税、特别营业税、扑克牌税、针对国际贸易和交易征收的进口关税、出口税等。
  地方税收包括对财产课税和机动车税。其中财产税包括针对房地产征收的房产租赁税、土地开发税、房地产转让税,针对货物和服务业征收的增值税附加、特别营业税附加、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附加,以及对使用某种货物和财产或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税收。
二、税务管理机构
  泰国财政部是泰国负责财政和税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下辖财政政策办公室、总审计长厅、财政厅、海关厅、国货税厅、税务厅、国债管理办公室等8个厅和政府彩票办公室、烟草专卖局、住房银行、泰国进出品银行、扑克牌厂、资产管理公司等16个国有企业。其中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是税务厅、国货税厅,以及负责关税征收的海关厅。税务厅主要负责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特种行业税以及印花税,国货税厅征收特定商品消费税,海关厅负责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地方政府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泰国税务厅成立于1915年,是泰国财政部负责税收征管的最高管理机关,主要征收和管理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印花税和石油所得税。税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并设四个副厅长。税务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分为两个部分,即中央税收管理和各府税收管理机构。
近年来,泰国税务机构通过开发信息技术平台,不断提出更加有效的征收方法,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税收征收机制,并保证税收征管工作与政府的政策协调一致。
各府的税收管理包括府税务办公室和曼谷以外的区税务办公室。府以下的税务管理机构直接向府尹或区行政长官报告。
  国货税厅实行厅长负责制,下设税务管理处、收入处、审计监督局、法律事务局、税收计划局及各府的消费税办公室等部门。主要依据消费税法案对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征收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服务主要包括:汽油及汽油制品、非酒精饮料、空调等电器、铅晶制品、汽车、摩托车、游艇、香水、羊毛地毯、电池、赛马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等。大部分商品为从价税,对汽油和非酒精饮料则按价或按数量和重量计算。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部分货物或服务可免征消费税:依据关税法免征关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及损坏或变质的货物; 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货物;外交人员所有的物品;燃料或燃料制品用于国际航空器或500吨位以上的船舶;将所得捐赠给公共慈善事业所提供的服务。
海关厅是财政部直属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并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及国际贸易便利化。
三、四大主要税种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PIT)
泰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7%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根据国际惯例及双边协定,联合国官员、外交人员及一些客座专家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收入法案第40款的有关规定,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如租赁收入可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扣除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的医疗收入可扣除60%,其它30%,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第40款所规定的其它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扣除65%至85%。
(二)企业所得税(CIT):
企业所得税是对依照本国或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征收的一种直接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即用所有本会计年度中的经营收入减除税收法典中规定的允许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对股息收入,一个泰国公司从另一家泰国公司收到的一半股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果是证交所挂牌的公司,其所收到的所有股息都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和联合会、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
  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税。
  公司全部合作所得的红利免征50%的税。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
  在允许扣除费用中,研发成本可以作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做1.5倍扣除。
在泰国,有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经营形式。选择不同的形式注册会影响税率和税收优惠的不同,最常见的是分成泰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两大类。泰国公司是指依据泰国法律登记的公司,外资比例不高于总资本的49%。外国公司是指公司在泰国经营、但是依据外国法律登记的公司,或虽不在泰国经营、但有来源于泰国的所得的公司。
泰国公司的正常法人所得税税率为30%,但下述情况可得到低税率优惠待遇:
  注册资本低于500万泰铢的小公司,净利润低于100万泰铢的,按20%计算缴纳所得税;净利润在100-300万泰铢的,按25%计算缴纳。
  在证交所(SET)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泰铢的,按25%计算缴纳。
  新在证券交易所或新生股票投资市场(MAI)登记的公司,分别按净利润的25%和20%计算缴纳法人所得税。
  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润的10%计算缴纳。
  协会和基金会按总收入的2%和10%计算缴纳。
  外国公司在泰从事经营,无论是分支机构、办事处、个人或代理,均应就来源于泰国业务利润的30%缴纳所得税。国际运输公司按照总收入的3%计算缴纳。
不在泰国从事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就来源于泰国收入的部分项目缴纳预提所得税,不同收入的税率可以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得到降低或免除。
  国外来泰投资的公司如果注册为泰国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如取得BOI投资促进优惠待遇的公司可获3-8年的所得税减免;设在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或取得投资促进优惠待遇的公司,降低或免除原料和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取得投资促进优惠待遇的公司,运输及水、水供应成本可在计税时双倍扣除;聘请高级研究人员进行项目研发的成本可在计税时双倍扣除;为提高人力资料水平进行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作1.5倍扣除;中小企业可在获得电脑、厂房和机器设备时一次分别将成本的40%、25%、40%折旧计入成本。
  在泰经营的公司必须每年两次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其中半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上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的50%;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50天内报送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VAT)
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原有的商业税制度。1999年,泰国增值税的普通税率由10%下调为7%。
增值税是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个环节对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2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厅在货物进口时代征。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增值税按月缴付,应纳税额=销项税 - 进项税。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年营业额不足120万泰铢的小企业;销售或进口未加工的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药品等;销售或进口报纸、杂志及教科书;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文化及宗教服务;
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出口货物、泰国提供的但用于国外的劳务、国际运输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项目下向政府机构或国企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向联合国机构或外交机构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保税库或出口加工区(EPZ)之间提供货物或劳务。
《税法案》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做了详细规定,对货物来说,一般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时,或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或收到货款、开出发票的当天;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收到货款、开出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支付关税时,或提供担保时,或设立担保人时,或开出提单时;出口货物的,除同进口货物外,还包括货物移送至出口加工区或从保税库出口时;对应税劳务来说,为款项支付时,或开出发票时,或劳务使用时。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以早的为准。
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来说,纳税人总是享受退税待遇。
与招待费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可扣除费用。
  (四)特别营业税(SBT):
特别营业税是1992年开始实行的一种间接税,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部分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划入特别营业税的范畴。
征收特别营业税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业及相关业务,寿险,典当业和经纪业,房地产及其他皇家法案规定的业务,其中,银行业、金融及相关业务为利息、折扣、服务费、外汇利润收入的3%, 寿险为利息、服务费及其它费用收入的2.5%, 典当业、经纪业为利息、费用及销售过期财物收入的2.5%,房地产业为收入总额的3%,回购协议为售价和回购价差额的3%,代理业务为所收利息、折扣、服务费收入的3%。在特别营业税的基础上加收10%的地方税。
免征特别营业税的业务主要包括泰国央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及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的业务,泰国进出口银行、泰国工业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工业金融公司及二级抵押公司的业务,国家房屋局、政府典当和养老金基金机构的业务,以及在泰国证交所挂牌的证券销售业务。
从事特别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业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登记为特别营业税纳税人,并填写纳税人登记申请表。
无论是否发生业务,特别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都须按月填报,并在次月15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和缴纳。有多处营业场所的应分别填报缴纳,除非得到税务厅长的批准。
四、特别鼓励措施和待遇
(一)鼓励出口企业依法经营,并给予优惠待遇。
税务厅根据出口企业纳税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认定“优质出口商”和“注册出口商”两类企业,在退税方面给予优惠,及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认定为“优质出口商”的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可在填报后15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地方税务办公室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可在填报后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优惠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可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成为“优质出口商”的企业必须是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泰铢,并在过去的一年里达到一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税直接存入银行帐户,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无违纪行为。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须经股东大会一致任命,并向税务厅提报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
  “注册出口商”的申请条件与“优质出口商”类似,部分条件略宽,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于“优质出口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
(二)鼓励设立区域经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是指在泰国注册开展业务,并向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有资格服务的股份公司。提供的专有资格服务包括:
经营和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业务规划协调、原料配件调配供应、研发、营销和促销计划、培训和人员管理、经济和投资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等。
在泰国成立区域经营总部(ROH)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特殊的折旧率、为ROH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特别待遇等。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用资格服务所得收入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为在泰国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研发工作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非关联企业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关联企业的股息所得免税,付给泰国以外的未在泰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息免税。
  加速折旧许可。固定资产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用于ROH正常经营所购建建筑物的折旧期限不应低于20年。
  外派人员待遇。由 ROH派往国外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得收入在泰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必须是国外机构支付。外派人员也可选择按15%缴纳预提税,这样这部分收入可不纳入年度个人收入申报中。
  ROH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 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上一年度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铢;公司应为3个以上在泰国以外国家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为国外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不应少于其总收入的50%;有关资料在税务厅备案。
(三)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泰国对中小企业 (SMEs) 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实收资本在500万泰铢及以下的泰国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内的,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300万泰铢之间的,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利润超过300万泰铢的,按正常30%税率缴纳。
泰国公司拥有的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第一年可获得以下特许优惠: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折旧期限不应少于3个会计年度;建筑物和厂房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5%;机器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25%;合格的风险投资(VC)公司投资于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且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泰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全部免缴法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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